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6427号 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2960号7幢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P2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男,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女,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