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赛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赛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首鑫东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81民初1414号 申请人:湖北赛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石首鑫东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湖北赛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首鑫东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石首鑫东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号:42×××21.开户行:建行石首支行营业部。账号:41×××54.开户行:兴业银行武汉中北支行)5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首鑫东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账号:42×××21.开户行:建行石首支行营业部。账号:41×××54.开户行:兴业银行武汉中北支行)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