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财保333号
申请人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凯乐桂园********。
法定代表人董喜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月丹(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婷(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武汉建工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应志刚,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鄂0102财保55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2020年10月19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解除财产保全函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账号为:73×××30)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冯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