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96民初1524号之五
申请人: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1幢A单元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董喜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中华,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绿,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玉沙大道2号新城壹号5号楼2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万会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兵,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仙源大道北侧(仙源大道94号)。
法定代表人:万全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各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0日协商一致,由本院对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仙桃COCO天街项目1层108、109、110、111等4栋门面予以查封,用以保证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调解协议中权利的实现。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系经被申请人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的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仙桃COCO天街项目1层108、109、110、111等4栋门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 盼
审 判 员  赵湘湘
人民陪审员  顾冬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