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96民初1524号之三
原告: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1幢A单元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董喜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中华,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绿,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玉沙大道2号新城壹号5号楼2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万会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兵,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仙源大道北侧(仙源大道94号)。
法定代表人:万全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17)鄂96民初1524号、(2017)鄂96民初1524号之一、(2017)鄂96民初152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仙桃西桥支行设立的18×××68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予以了冻结。2018年12月5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本院将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在上述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全部划拨至本院账户,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仙桃西桥支行设立的18×××68银行账户中的现已实际冻结的存款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账户(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沔阳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盼
审 判 员 赵湘湘
人民陪审员 顾冬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