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96民初1524号之六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1幢A单元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董喜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中华,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绿,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玉沙大道2号新城壹号5号楼2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万会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兵,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鄂96民初1524号、(2017)鄂96民初1524号之二民事裁定,对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82×××96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19年1月3日,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共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2×××96中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相关财产的保全申请人,经与被申请人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共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已保全的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2×××96中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 盼
审 判 员 赵湘湘
人民陪审员 顾冬菊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