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1民初6354号
原告:武汉金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杨泗庙芳卉园小区27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君雄,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际伟,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1幢A单元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董喜新,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金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金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金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瞿汉春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吴小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董 曼
书 记 员 徐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