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7民初8700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立案受理。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17270元,被告***还款本息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