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十堰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郭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堰东风国际学校(原十堰东风工业园中心学校)。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龙门五路东风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檀耀兵,该学校校长。
十堰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申请执行十堰东风国际学校(以下简称东风国际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蓝天公司依据生效的十堰仲裁委员会(2020)十仲字第119-1号仲裁裁决,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2021年1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东风国际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2020)十仲字第119-1号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11433元。
执行中,东风国际学校与蓝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仲裁一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鄂0302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980万元债权进行了保全。2021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蓝天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风国际学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东风国际学校诉蓝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决生效后,与本案合并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十堰仲裁委员会(2020)十仲裁字第119-1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贤文
审判员 陆 军
审判员 刘学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江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