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93执3882号
申请执行人:倍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8栋2**4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文山风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新平街道开化南路三七国际交易中心A***。
法定代表人:***。
倍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山风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93民初9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9075.37元,执行费为1986元,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文山风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