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5民初4138号
原告:广东互某塑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合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广东互某塑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合某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互某塑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9.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互某塑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