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仁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漳鑫瀚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仁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624民初929号 申请人:南漳鑫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南漳县城关镇学府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343389054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仁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螃蟹甲379号2008新长江广场1单元29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5819871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漳鑫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仁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漳鑫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仁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南漳县人民医院的建设工程款26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以其在南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125000元存单(账号:011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漳鑫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武汉仁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南漳县人民医院的建设工程款2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在南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125000元存单(账号:011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