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5民初1788号
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男,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居民,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永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永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4元,由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