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华飞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91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临沂路**段**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华飞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钱家山路**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青岛华飞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96213元,执行费2843元。 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青岛华飞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销售款共计180000元,执行费2843元由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予以结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