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2民初1623号
原告贵州建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东风镇云锦村黑土坡。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日照市临沂路东沿海路北001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建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建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建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建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6元,原告贵州建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邵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