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91民初882号
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临沂路东、沿海路北001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康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皇华镇下河村东岭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康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