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191民初353号
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临沂路东、尚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405600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钢铁配套产业园区北片区海七路代码91371102MA3ML9PG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