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191民初2103号之二
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东、沿海路北001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405600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荣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6129771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荣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并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