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泰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2民初320号 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工业园弓山路与下湖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405600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泰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菜园村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TN38E8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泰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易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