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604执16008号 ***、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东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东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21563号民事判决书,经过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6民终527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已于2023年7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余款560619.58元及利息(从2020年12月11日起,按照1.5%/月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佛山东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余款在560619.5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952.64元、财产保全费3572.64元,合计8525.28元,由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东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7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汇入853398.82元,其中包括工程款本金560619.58隐患,利息273862.66元,延迟履行期加倍债务利息3237.58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7673元,以及执行费8006元,上述款项执行费8006元上缴国库,余款845392.82元退付申请执行人***。 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以“执行完毕”结案的条件,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