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创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思百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创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240号 原告武汉思百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创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思百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创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思百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思百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思百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思百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