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创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金博利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江西创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赣民申字第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金博利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工业园大学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创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乐熙军,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金博利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创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查,再审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金博利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创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刘 瑾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