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525执32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华林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微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6月21日生,现住晋城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淮南华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525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56600元及逾期支付的货款利息,另负担案件执行费1907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部分银行账户;
2、**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经本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无不动产信息、无股权登记。
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写下还款保证书。
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太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