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8126号
原告:宜兴市达源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陈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798454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凯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宜兴市屺亭街道庆源大道88号**128创新产业园F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582806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宜兴市达源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源公司)与被告江苏凯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莱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达源公司于2019年8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达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元,由达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