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检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某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3496号 原告:***,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武汉某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