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3496号
原告:***,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武汉某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