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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12执保176号 申请保全人武汉某某公司。 被保全人陈某。 被保全人唐某。 被保全人李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武汉某某公司与被保全人陈某、唐某、李某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被保全人陈某、唐某、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陈某、唐某、李某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