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12执保176号
申请保全人武汉某某公司。
被保全人陈某。
被保全人唐某。
被保全人李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武汉某某公司与被保全人陈某、唐某、李某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被保全人陈某、唐某、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陈某、唐某、李某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