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02民初1650号
原告:***辉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周继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秋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特别授权代理),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09号三金香港映像T11栋28层4号。
法定代表人:方长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乙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长亮(一般授权代理),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辉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辉公司)与被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缘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秋涛,被告长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安、方长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缘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长峰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包干工程劳务款120,000元;2、判令被告长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混凝土拆除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拆除工程地点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步行街118号港澳中心(现为耐克专卖店,原为必胜客店)。工程劳务包干总价为150,000元,缘辉公司完成工程量60%,长峰公司即支付包干总价款30%的款项;缘辉公司干完完工,长峰公司支付包干合同总价40%的款项;长峰公司和业主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包干合同总价余下全额款项。缘辉公司按照长峰公司要求顺利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其中在完成工程量的60%时,长峰公司按约定于2019年5月27日支付了部分工程劳务费30,000元。完工后,第一次和第二次合计应付工程劳务费75,000元,缘辉公司按合同约定多次催要(现包括30%尾款45,000元,共计120,000元整。如今业主方已经竣工验收,并于2019年8月8日开张营业近1月了),长峰公司还以各种理由拒付,严重侵害了缘辉公司的经济利益,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长峰公司辩称:2019年4月12日双方签订《混凝土无损拆除工程合同》,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随后缘辉公司依约进场施工,长峰公司也依约支付了工程款30,000元。但后来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1、依双方合同所指蓝图,缘辉公司切割面积应为520平方米,但施工过程中原施工图据实进行了调整,所以缘辉公司切割面积实际调整为378.5平方米,结算价也当相应调整。2、缘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则,在二楼kL专柜施工造成一楼漏水,为此该公司以长峰公司名义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案工程业主进行了书面“情况说明”,长峰公司也于2019年5月21日向缘辉公司下达《野蛮施工、违章作业事件处罚单》给予经济处罚5,000元,同时明确后期MAC在该处受损的一切费用与法律责任由缘辉公司承担,长峰公司还将追责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名誉等方面损失。3、2019年5月21日、6月4日,负责本案工程所在地物业管理的新世界时尚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就缘辉公司违规施工给予长峰公司罚款5,000元,收取损失费3,000元。4、2019年8月9日因缘辉公司违规施工遭受损失的一楼业主雅诗兰黛公司全权委托装修供应商上海杰匠商贸有限公司发来赔偿协议,长峰公司也及时转发缘辉公司,但缘辉公司根本不配合处理。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长峰公司于2019年8月下旬与雅诗兰黛公司全权委托方上海杰匠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代为赔偿了因缘辉公司违章施工给雅诗兰黛公司所造成损失。5、工程结尾时还存在未切割到位问题以及工程渣滓问题,缘辉公司不愿处理,我方聘请其他人员处理发生了费用。综上,长峰公司与缘辉公司本案工程合同纠纷,长峰公司不仅不欠缘辉公司工程款,相反缘辉公司应偿付长峰公司为其垫付的违章施工所造成损失赔偿款,为此答辩人已另行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2日,长峰公司(甲方)与缘辉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混凝土无损拆除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约定如下:关于拆除范围:1、拆除工程地点: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步行街118号港澳中心;2、拆除工程范围:一夹层、一层、二夹层局部楼板及梁无损静力切割(蓝图拆除面积)。关于拆除程序:乙方拆除过程需保证原有结构安全,如造成原有结构破坏,相关后果由乙方承担。关于拆除内容及计费:1、构件拆除内容为混凝土梁、混凝土板及渣土清理;2、合同总造价150,000元包干。关于付款方式:当乙方完成工程量的60%,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30%工程款;乙方完工,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40%;甲方和业主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支付乙方余下全额工程款。双方还约定拆除费用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并由甲方现场合量,如合同签订为包干价则不做决算。合同落款处,长峰公司和缘辉公司分别在甲方、乙方处加盖公章,方长亮、贾平分别在甲方、乙方代表处签名。同年6月1日,缘辉公司向长峰公司出具《切割拆除施工工程量签证单》,载明施工面积378.5平方米,长峰公司工作人员周红在签证单上签名对工程量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5月14日,武汉新世界时尚广场出具一份《事件报告》,载明,“耐克KL”专柜的切割楼板人员,在切割2.5F楼板时未做好防护导致对锯片进行冷却的清水流入1F“MAC”专柜。缘辉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贾平以长峰公司的名义出具一份《二楼KL专柜施工造成一楼漏水情况说明》,所述事实与《事件报告》一致。为此,长峰公司向武汉新世界时尚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交纳违规施工罚款5,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长峰公司向缘辉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元。
以上事实,有《混凝土无损拆除工程合同》《切割拆除施工工程量签证单》《武汉新世界时尚广场事件报告》《二楼KL专柜施工造成一楼漏水情况说明》、收款单、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工程结算的首要标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应当尊重合同约定,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情况非常普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由此可知,尽管合同中约定了固定价款,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发生变化时,工程结算款并非一成不变。本案中,原、被告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拆除工程范围为一夹层、一层、二夹层局部楼板及梁无损静力切割(蓝图拆除面积),合同总造价150,000元包干,即包干价以蓝图拆除面积为依据。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原施工蓝图中拆除面积为520平方米左右,因蓝图设计变更,实际工程量378.5平方米,在实际施工面积删减近1/3的情况下,如若仍按照合同包干价计算工程款有违公平原则。经本院询问,原、被告对工程价款未能协商一致且均不申请造价评估,因双方在合同中未予细化工程款计算方式,本院亦无计价标准及方法可参照,故本院酌定按比例计算涉案工程总款即109,183元(150,000元÷520平方米×378.5平方米)。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缘辉公司施工不慎造成其他商铺损失,长峰公司对此向武汉新世界时尚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交纳罚款5,000元,该责任应由缘辉公司承担。长峰公司陈述武汉新世界时尚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收取损失费3,000元,虽其提交了收条但未加盖收款人公章,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因缘辉公司施工不慎导致其向案外人赔偿3,000元,本院不予认可。另长峰公司向本院提交照片、证人证言及转账凭证拟证明因缘辉公司提前撤场,其聘期案外人完成工程结尾柱头凿除及渣滓清除工作。首先,长峰公司工作人员在缘辉公司出具的《切割拆除施工工程量签证单》上对切割的工程量予以核准,并未提及还有剩余工作量未完成;其次该公司提交的照片、视频均不能反映拍摄时间及地点;再次该公司申请的证人陈述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为长峰公司工作人员方长亮向其微信转账6,000元,但该公司出具的银行流水显示系案外人周秀向证人转账支付14,992.50元,支付方式及金额均不一致,加之长峰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陈述的柱头凿除结尾工程属于施工合同约定的楼板及梁拆除工程范围。故对其要求缘辉公司支付工程结尾柱头凿除及渣滓清除工作费用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除去长峰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30,000元,该公司还应向缘辉公司支付工程款74,183元(109,183元-30,000元-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辉建筑加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183元;
二、驳回原告***辉建筑加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辉建筑加固有限公司负担523元,被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冰净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