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民终8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周继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09号三金香港映像T11栋28层4号。
法定代表人:方长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安,湖北乙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辉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辉公司)与上诉人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2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文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缘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长峰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万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按比例计算涉案工程总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长峰公司向武汉新世界时尚广场商贸有限公司缴纳的罚款5000元由我方承担,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关损失亦在另案中主张过。
长峰公司答辩称,缘辉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不应支持。
长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方支付缘辉公司工程款56183元。事实与理由:我方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均一一证实了我方存在代付相邻店家损失3000元,分别给予经济处罚5000元、1000元,并请人完成柱头凿除以及出渣工作花费9000元,相关费用都应由缘辉公司承担。
缘辉公司答辩称,长峰公司的上诉均不能成立,不应得到支持。
缘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长峰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包干工程劳务款120000元;2、判令长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4月12日,长峰公司(甲方)与缘辉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混凝土无损拆除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约定如下:关于拆除范围:1、拆除工程地点: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步行街118号港澳中心;2、拆除工程范围:一夹层、一层、二夹层局部楼板及梁无损静力切割(蓝图拆除面积)。关于拆除程序:乙方拆除过程需保证原有结构安全,如造成原有结构破坏,相关后果由乙方承担。关于拆除内容及计费:1、构件拆除内容为混凝土梁、混凝土板及渣土清理;2、合同总造价150000元包干。关于付款方式:当乙方完成工程量的60%,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30%工程款;乙方完工,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40%;甲方和业主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支付乙方余下全额工程款。双方还约定拆除费用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并由甲方现场合量,如合同签订为包干价则不做决算。合同落款处,长峰公司和缘辉公司分别在甲方、乙方处加盖公章,方长亮、贾平分别在甲方、乙方代表处签名。同年6月1日,缘辉公司向长峰公司出具《切割拆除施工工程量签证单》,载明施工面积378.5平方米,长峰公司工作人员周红在签证单上签名对工程量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9年5月14日,武汉新世界时尚广场出具一份《事件报告》,载明,“耐克KL”专柜的切割楼板人员,在切割2.5F楼板时未做好防护导致对锯片进行冷却的清水流入1F“MAC”专柜。缘辉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贾平以长峰公司的名义出具一份《二楼KL专柜施工造成一楼漏水情况说明》,所述事实与《事件报告》一致。为此,长峰公司向武汉新世界时尚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交纳违规施工罚款5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长峰公司向缘辉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工程结算的首要标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应当尊重合同约定,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情况非常普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由此可知,尽管合同中约定了固定价款,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发生变化时,工程结算款并非一成不变。本案中,缘辉公司与长峰公司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拆除工程范围为一夹层、一层、二夹层局部楼板及梁无损静力切割(蓝图拆除面积),合同总造价150000元包干,即包干价以蓝图拆除面积为依据。双方在一审庭审中均认可原施工蓝图中拆除面积为520平方米左右,因蓝图设计变更,实际工程量378.5平方米,在实际施工面积删减近1/3的情况下,如若仍按照合同包干价计算工程款有违公平原则。经一审法院询问,缘辉公司与长峰公司对工程价款未能协商一致且均不申请造价评估,因双方在合同中未予细化工程款计算方式,一审法院亦无计价标准及方法可参照,故一审法院酌定按比例计算涉案工程总款即109183元(150000元÷520平方米×378.5平方米)。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缘辉公司施工不慎造成其他商铺损失,长峰公司对此向武汉新世界时尚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交纳罚款5000元,该责任应由缘辉公司承担。长峰公司陈述武汉新世界时尚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收取损失费3000元,虽其提交了收条但未加盖收款人公章,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因缘辉公司施工不慎导致其向案外人赔偿3000元,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另长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照片、证人证言及转账凭证拟证明因缘辉公司提前撤场,其聘期案外人完成工程结尾柱头凿除及渣滓清除工作。首先,长峰公司工作人员在缘辉公司出具的《切割拆除施工工程量签证单》上对切割的工程量予以核准,并未提及还有剩余工作量未完成;其次该公司提交的照片、视频均不能反映拍摄时间及地点;再次该公司申请的证人陈述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为长峰公司工作人员方长亮向其微信转账6000元,但该公司出具的银行流水显示系案外人周秀向证人转账支付14992.50元,支付方式及金额均不一致,加之长峰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陈述的柱头凿除结尾工程属于施工合同约定的楼板及梁拆除工程范围。故对其要求缘辉公司支付工程结尾柱头凿除及渣滓清除工作费用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综上,除去长峰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30000元,该公司还应向缘辉公司支付工程款74183元(109183元-30000元-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长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缘辉公司支付工程款74183元;二、驳回缘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缘辉公司负担523元,长峰公司负担827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缘辉公司与长峰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虽约定工程总造价为固定包干价,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蓝图设计变更,双方均认可实际施工工程量确有调减,在未约定单价且无计价标准可供参照的情形下,一审以实际工程量折算工程价款,符合客观实际。缘辉公司上诉主张12万元工程尾款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施工过程中,因缘辉公司施工不慎造成其他商铺损失,长峰公司因此向武汉新世界时尚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交纳的罚款5000元理应由缘辉公司负担,缘辉公司主张该费用属于重复诉讼,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长峰公司上诉主张工程尾款还应扣除其代为支付的案外人赔偿款以及柱头凿除、渣滓清除等费用,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缘辉公司、长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上诉人***辉建筑加固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由上诉人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严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