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巴博士产业园有限公司、武汉一号车市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5928号

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09号三金香港映象T11栋28层4号。

法定代表人:方长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巴博士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城大道538号。

法定代表人:焦卫平。

被告:武汉一号车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城大道538号E栋综合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焦卫平。

被告:一号车市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A区4栋2单元1-1号。

法定代表人:孙革。

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巴博士产业园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一号车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号车市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广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