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5928号
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09号三金香港映象T11栋28层4号。
法定代表人:方长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巴博士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城大道538号。
法定代表人:焦卫平。
被告:武汉一号车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城大道538号E栋综合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焦卫平。
被告:一号车市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A区4栋2单元1-1号。
法定代表人:孙革。
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巴博士产业园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一号车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号车市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广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