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执1517号
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争议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2020)武仲裁字第00000010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为江汉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20)武仲裁字第000000102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郑雄文
书记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