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1279号
原告:北京盛世安环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政府208室-500(巨各庄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87年7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
原告北京盛世安环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盛世安环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盛世安环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