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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小松销售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03民初490号 原告青岛小松销售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镇杏行社区西小水桥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原告青岛小松销售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小松销售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75元,诉讼保全费16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