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03民初490号
原告青岛小松销售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镇杏行社区西小水桥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原告青岛小松销售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小松销售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75元,诉讼保全费16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