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03执10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小松销售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小松销售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