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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荆门市俊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02民初2299号 原告:荆门市俊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荆门市俊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荆门市俊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荆门市俊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荆门市俊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559.5元,由荆门市俊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利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