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02民初2299号
原告:荆门市俊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荆门市俊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荆门市俊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荆门市俊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荆门市俊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559.5元,由荆门市俊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利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