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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445号 原告:**,男,生于1993年12月24日,土家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恩施市, 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711号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61112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