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445号
原告:**,男,生于1993年12月24日,土家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恩施市,
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711号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61112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