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90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3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
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711号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61112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