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81号
原告:***,男,1943年11月5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711号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61112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垣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