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0民终3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杉湾路杉湾花园小区物管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扬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2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物业的诉讼请求,并终止前物业服务协议。事实和理由:1.一审中,**物业未提供其已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相反,**提供了大量**物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2.**物业的前期协议并非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上“**”三字并非本人所签,2013年以前**多次要求终止该协议,故协议不成立。3.依协议约定,电梯运行、公共能耗属代收费用,**物业应单独建账,定期公布,但**物业未履行该义务,故无权主张该费用。4.**物业未履行收支账目的公布义务,故**无义务支付后续物业费。5.小区南门消防通道未开,且同意他人存放液化气罐,存在重大消防隐患,北门虽有保安,但形同虚设,车辆及闲杂人员进出自如,**家电动车被盗三次。6.物业对厨房下水管道未定期疏通,造成**家漫水三次,房屋损坏。7.小区电梯经常关人。**的小孩十岁时被关电梯40分钟,造成小孩心理阴影。8.**物业长期包养黑恶势力,平时不好好服务,一到年关就三五成群,以骚扰、恐吓、打人等方式暴力催讨费用。
**物业辩称,1.物业服务合同是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签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批文。合同中**名字是其妻子所签,当时其未离婚,房屋是共有,其妻签字是合法的。2.台账每年上半年、下半年都各公示一次。3.小区南门的液化气罐问题已向派出所、社区反映过,因小区一业主以换煤气罐为生,社区经协调同意放在南门,相对安全一点。**物业一直在与派出所和社区协调。4.**孩子被关电梯的事情,派出所已结案。**物业在20分钟内就救出其孩子,但**拿榔头把保安室砸了。5.打人的事情,**八年不交费,今年**物业派人去打电话,**自己跑到**物业来,为了物业费引起纠纷,派出所已经处理了。打人的是**物业员工,不是社会闲杂人员。6.小区几年前就安装了道闸,上班高峰期会竖起来,平时都是关起来,保安不是形同虚设。关于车辆被盗,其他小区也会有失窃案的发生,本小区还不算多。本小区电瓶车是存放于公共车库,失窃率确实有。保安每天巡查,两小时一次,有签到。7.小区刚进门处LED显示屏,各种安全隐患、楼梯不能放杂物等内容都是在大屏滚动式提醒,包括节假日、**等等各类温馨提示都有,不是没有提供服务。8.**住在小区,电梯运行费是**物业代收的费用,其上下电梯产生的年检费、***等自己不交,都是**物业垫付的,**只要住在小区就应该交纳。请求维持原判。
**物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支付2013年1月10月至2020年1月9日物业服务费8232元(其中:物业费、电梯运行费各3906元,公共能耗费420元);2.判令**支付滞纳金人民币6009.36元(按万分之五每天计算);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系扬州市广陵区杉湾花园208幢403室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面积为92.99平方米;2.2012年1月10日,**物业与**签订《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协议》,由**物业为**所在小区杉湾花园提供物业服务。**否认是其本人签字,但其认可一直居住在杉湾花园208幢403室,2013年1月8日之后因为物业服务不好以及家庭条件限制就没有再交物业费。前期服务协议约定:住宅物业服务费每月0.5元/㎡、电梯运行费为每月0.5元/㎡、公共能耗费为每年60元。物业费交纳时间为提前一季度缴纳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应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未交纳2013年1月10月至2020年1月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物业曾到**房屋处张贴通知催缴物业费;5.**提交18**片,显示**所在小区存在垃圾桶周围堆放较多垃圾未及时清理,小区内存在商业广告等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与**签订的前期服务协议对**具有约束力。即使**否认与**物业签订了上述物业协议,但实际接受了**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的物业服务关系,故**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未交纳2013年1月10月至2020年1月9日的物业服务费(含电梯运行费)共计7811元(1元×92.99㎡×84个月,),公共能耗费420元(60元/年×7=420元),合计8231元。诉讼中**物业放弃主张滞纳金,一审法院照准。鉴于**物业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一审法院酌定**物业承担10%的违约责任,**应缴纳物业费(含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为7407元(8231元×9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支付物业服务费(含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740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物业负担38元,由**负担40元。
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是:1.**物业收费人员骚扰**的电话截屏。2.**家中漫水的照片。3.光盘,反映小区南门消防通道至今没有开,管道根部没有定期疏通,不美观,小区车辆不好好管理,绿化寥寥无几。
**物业质证认为,1.**物业员工打电话给**催费,是因其七八年未交费,公司是正常催费。发生争执是**先动手的,***出所处理意见是当时**物业动手的人拘留五天、罚款200元。2.漫水的问题,小区业主家里漫水都会正常到物业报修,物业也会去维修,**不去物业报修而是私自堵起来。**物业对下水道是一年一次疏通,有时有的业主把东西弄到下水道堵起来了,只要来报,**物业都会及时疏通,不管有没有交费。3.关于绿化的录像,**提交录像的这一块在小区的5栋廉租房处,廉租房住的是特殊群体,是政府为其缴费。小区其他地方的绿化是好的。4.关于管道问题,**物业也向经济适用房中心汇报了,因地基下沉,管道不通,允许一层的人改管道。后发现有时二层到三层也有这种情况,也向经济适用房中心打报告,已改了十多处。5.小区南门煤气罐是因209-104的业主以此为生,**物业向杉湾花园社区和***出所汇报过这个情况,一直在做工作。
**物业提交的证据是:1.小区南门的煤气罐照片,有公安局派出所到场处理的照片。2.LED屏每天滚动的安全隐患的提醒的照片。3.保安每天清理共享单车的照片。4.小区疏通下水道、污水泵、窨井的照片。5.小区保洁人员定期清洗垃圾桶的照片。6.工程部人员更换地下车库长的窨井盖的照片。7.工程人员修楼道的进户门和清理垃圾池的建筑垃圾的照片。8.2018年安装小区道闸调试图片和正常使用的图片。9.公司绿化人员修剪绿化、剪树枝的照片。10.保安巡逻签到和进出车辆登记的照片。11.**物业各项费用公示的图片。12.物价局2011年对于物业服务的批复。
**质证认为,1.小区南门是消防通道,放易燃易爆的燃气罐,不是拍个照片就能解决问题,没有任何主管机关有权同意放这种易燃易爆的燃气罐。2.**物业所做的是基本的服务。照片反映到处都是广告,不应当只拿钱不做事,给老百姓造成生命安全威胁。3.费用公示的图片没在小区看到过。4.关于物价局的批复,不管有没有批文,物业到小区是为小区居民服务的,要做好,达到服务的效率才能付费。
二审争议焦点为:**是否有义务向**物业缴纳物业费、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
本院认为,**应当向**物业交纳物业费、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理由如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物业与**之间签订有前期服务协议;退一步说,即便**否认亲笔与**物业签订了上述前期物业协议,由于**实际接受了**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也形成了事实的物业服务关系,故**有义务向**物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主张的收费标准均经过物价部门批准核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因**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一审法院酌定将**物业主张的物业费、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按90%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元,由**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建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