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民初5962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成,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扬州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杉湾花园小区物管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刘成、扬州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