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1265号
原告:扬州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杉湾花园小区物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扬州市广陵区,现住扬州市。
原告扬州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扬州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扬州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魏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