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263扬州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1263号 原告:扬州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杉湾花园小区物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195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扬州市,现住扬州市;18幢206室;9幢1404室。 原告扬州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扬州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为146元,由原告扬州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魏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