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270某某与扬州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1270号 原告:***,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告:扬州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杉湾花园小区物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扬州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