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1110号 原告:***,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汇东路138号。 负责人:***。 被告:江苏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南路93号中港商贸城4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江苏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