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1110号
原告:***,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汇东路138号。
负责人:***。
被告:江苏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南路93号中港商贸城4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江苏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