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鄂江汉民催字第00067号
申请人: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系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申请人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59494、出票人名称: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收款人名称: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4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0月2日、付款行名称:汉口银行江汉支行、金额为人民币130000元)的票据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汇票号为**********59494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