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181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天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高科园区圣福路3307号。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3月18日,汉族,现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4年7月10日,汉族,现住济南市章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天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存款、工商、房管、车管部门,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天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0一七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