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天(山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瑞天工程器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181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天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高科园区圣福路3307号。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3月18日,汉族,现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4年7月10日,汉族,现住济南市章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天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存款、工商、房管、车管部门,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天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0一七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