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0执18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凤凰山。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兰溪光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江南高新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申请执行人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兰溪光耀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0民初69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兰溪光耀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4660元、逾期利息7902.6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浙江兰溪光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341.5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兰溪光耀服饰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浙江兰溪光耀服饰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在另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GWE75**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兰溪光耀服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浙江兰溪光耀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浙江兰溪光耀服饰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浙江兰溪光耀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浙江兰溪光耀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11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