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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8133号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全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祐纬。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