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12549号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全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祐纬。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2019年4月2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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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