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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12549号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全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祐纬。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2019年4月2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