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02民初4083号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彬江机电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U85P99。
法定代表人:李全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彬江机电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83446947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无法通知被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诉,原告亦未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1元,退回给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一九年七月十对无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