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木子氏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02民初4083号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彬江机电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U85P99。 法定代表人:李全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彬江机电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83446947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无法通知被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诉,原告亦未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1元,退回给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一九年七月十对无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