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木子氏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02民初7207号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宜春市***彬江机电产业基地,统一信用伏码:91360902MA35U85P99。 法定代表人:李全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李樟,江西淦***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 镇江海村1350号,统一信用代码:91310120834469470H。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化学工业区第一管理小区**499号,身份证号码: 310226196208161124。 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拖欠的货款17652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息、6%)算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二和被告三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常年在宜春市***从事竹木筷子及竹制品等的生产及销售。2017年7月,被告一找到原告向其购买竹制品及一次性竹筷,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从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5月30日止,向被告送了几十批次货物,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增值税发票。由于原告产能所限,其中有部分货物委托大余县通天华竹业有限公司,以及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全文入股的南昌清竹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发货。被告收到货物后,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之后原告经过核算,被告尚欠货款176525元。原告多次催促还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请求延期付款。经原告多次电话催促还款,时至今日,被告仍拒不支付货款。经查明,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前法定代表人,占公司90%股份,其在2014年5月13日将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之前的15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但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之后,被告二在2018年9月将其在公司**阝股份,作价1万元人民币转让给被告三,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同年12月,被告三以同样的方式将股份**转让给案外人***(已死亡,因死亡注销户口的时间为2019年1月12日,距股权转让时间不过一个月),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被告二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移公司股权,逃避债务;被告三以同样行为恶意逃避债务,明知案外人***已身患重病,时日不多,仍与其办理股权转让等相关事宜,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二和被告三应当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被告的法定注册地址已被拆迁,公司也未办理相关清算、注销手续。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和送达住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和送达住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1元,退回给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